自20世纪60年代从国外引入我国以来,软件(software)还没有一个被公认为精确的定义。北京网站建设也包括了软件这一部分,学术界对软件的普遍性解释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上述解释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
官方对软件的解释也并不统一,对软件的定义都带有强烈的管理需求导向,尽管这些定义大多是大同小异。国务院2001年1月新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软件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有如下阐述:“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人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并进一步定义了“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该文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该文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管理层对软件产业的理解全面一些,但是这种全面并不意味着准确。例如,对“出口软件”、“进口软件”的定义分别限定了“在我国境内开发”和“我国境外开发”,这显然是不妥的,进口软件可以在境外开发也可以在境内开发.出口软件也是同样,因为R&D资源的利用是不受国界局限的。
在产业实践中,印度对软件产业的理解与我国对软件产业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在1998年发布的《信息技术行动计划》(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tion Plan)中,印度用“IT软件”(ITSoftware)代替了原来普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的概念,将“IT软件”定义为“以机器可读形式纪录的、通过被归类为‘IT产品’(非IT产品不在定义范围)的自动数据处理机进行处理并向用户提供交互性服务的所有指令、数据、声音或图像,包括原码或目标码表达的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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