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性法律,特别是宪法性法律中与言论、新闻、出版有关的规定的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为人们更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清除一系列障碍的基础上,创造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公众讨论空间,即各种思想、观点或意见能够展示、交流、碰撞的观念市场。互联网让人粉迷的地方,在于它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所具有的潜能。观念市场是一个公众讨论问题的场所或公共空间。完善的观念市场及其运作不仅可以完美地促进“真理的探讨”它同样还可以使市民们在大家关心的问题上为形成一致意见而克服相互之间的差异。反过来讲,良性互动的公共舆论(public consensus),是民主自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和合法存在的基本前提。
创造并用法律来保护一个繁荣的观念市场至少是宪法保护表达自由的一个理想。然而,作为一个实践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的观念市场却存在着许多难以让人满意的地方。其他方面不说,仅财富分布的不均就很可能使这一理想破灭。这是因为,首先,经济能力会限制普通人的声音达致受众的能力。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会使某些是很有价值的言论难以进人观念市场。相反,那些拥有巨大的财力或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接近或使用媒体的人.却占据着更多的表达资源。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使用媒体的过高花费会使其望而却步。这种状况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在现代社会,富有影响的表达越来越成为经济上的强者的特权,包括强大的公司实体、个人和掌握粉大最资源的国家。
其次,富有者控制着报纸和电视时,媒体容易成为富有者、而不是大众或整个社会的代言人。对利润的无休止的追求,还会使媒体集团采取令人难以琢磨和处心积虑的经营策略,它们会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故意剪裁报道的内容。随着媒体企业合并进程的加快,对观念市场造成的潜在的扭曲会变得更加可能和更加阴险。出于同样的原因,商业化的大众媒体还会时常削减反映穷人观点和口味的内容。最后,在贫富悬殊对观念市场所造成上述扭曲的基础之上,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商业化的媒体、批评家的断言例行公事般地生产着索然无味、平淡无奇的表达,在不对任何现状进行过度冒犯的情况下,想尽办法刺激着受众购买的欲望并吸引跨地区的观众、读者或听众。甚至一个竟争的媒体市场中,日益集中的传媒也会在牺牲处干边缘状态的少数民族地区和穷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趋向于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并压例性地反映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和种族群体的价值和文化。这种情况下。主流媒体根本不可能为少数人的利益和关注提供充足的表达机会和言论市场。许多市民也因此而被拒之于富有意义的公众讨论的大门之外。
但互联网允诺消除参与富有意义的公众讨论的结构和经济方面的降碍,使得公众讨论更民主和内容更丰富,更少受强大的言论者的操纵,使得公众讨论更生动和更充满着细微的差别。互联网因此有理由让人相信,观念市场在网络时代不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渴望。 互联网承诺改变公众讨论性质的依据,是其所借助的强大的技术手段。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讲,互联网在各种信息的传递质量、传播速度方面的优势无须多言。互联网还班括了以往大众传媒的一切表现形式,同时具备其他传统媒体所不可能其有的功能和优点:数字化、非线性的超文本传播形态操作简单,易储存、易复制、易检索,超级链接还开辟了信息跳跃、信息选择和信息连接的新途径,使得受众的阅读、收听、收看不,再仅仅是一个封闭的过程,人们甚至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选择媒介的表现形式。网上包罗万象、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信息为人们提供了信息共享、信息选择、平等参与和平等交流的更大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讲,互联网使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不论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再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梦想。
互联网允许更多的参与者加人公众讨论和辩论的同时,还大大增加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早在1994年,即互联网,网站设计的发展刚刚步人正轨的时候,美国总统大选就开始通过公共图书馆联网的计算机,向普通选民大量传输各政党候选人的信息。选民们还可以浏览候选人的照片以及几十页的关于这些候选人和其职位的有关情况。而现在,众多被选上的官员通过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和BBS这样的服务与其选民进行交流已经变成家常便饭。如今,网上政府正在成为一种时代溯流。“在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或许技术的进步可以使政治平等这个目标变得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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